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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7-18 15:07:55作者:admin2
??旅游及旅游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旅游法》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當中。
除此之外,作為促進旅游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旅游法》還要求國務院及有關地方政府就旅游規劃,即安排旅游業發展及相關事項的專項規劃作出具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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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旅游法》的規定,在旅游規劃編制上,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
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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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文物等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而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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