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3 11:52:39作者:網絡
80年代其特殊教育對象是:1.聽覺缺陷兒童包括聾、重聽或弱聽、晚聾;2.視覺缺陷兒童,包括盲和弱視。3.支撐一運動器官缺陷兒童,包括小兒麻痹和腦癱后遺癥兒童4.言語缺陷兒童;5.心理發展遲滯兒童;6.智力落后兒童;7. 身心發展多種損害兒童,包括盲聾兒童、盲智力落后兒童、聾智力落后兒童等。有一些應屬衛生部門負責的兒童,如患有精神病的兒童、需治療和休養的病弱兒童不包括在教育部門所規定的特殊兒童范圍之內。1981年英國的教育法中取消了其傳統的對殘疾兒童的分類,即不再分為盲、聾、弱智、肢殘等類,而使用了更廣泛的一個概念,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是:“如果一個兒童有學習困難而需要特殊教育設施,那么就說這個兒童有特殊教育需要。”這里既包括了感覺、運動器官缺陷和心理發展、智力缺陷等殘疾兒童,又包括有某些暫時的、經過環境和教育條件改變就可克服的困難,而單純的語言困難不包括在這個范圍內。據1991年英國推算,這類特殊兒童約占英國學齡兒童的20%,其中進入特殊學校的殘疾兒童約占兒童總數的3%。不過,為了方便,在英國仍在使用聾、盲、肢殘等術語,弱智用“學習困難”(Learning difficulties)來代替,學習障礙的兒童(如閱讀等方面的困難)稱做“有特殊學習困難”,
特殊兒童是社會存在的人,具有人的各種屬性,也具有人類個體之間的差異性。一個特殊兒童可以根據各種特征把其歸人某一群體,例如按性別、地區、民族、社會地位等分類;也可以按生理或心理發展狀況分類;也可以按受教育年限和程度分類;還可以按醫學診斷的結果分類。從特殊兒童在人類社會中被區分出來的歷史來分析,主要是人類逐漸認識到殘疾兒童與普通兒童的不同,即認識到了他們的特異性。這些特異性主要是在解剖、生理和心理發展上的較大差異:或者是極大高于、或者是極大低于多數兒童的發展水平;或者是器官上有明顯的異常(包括感覺器官或肢體等器官)。這些特異性使人們逐漸認識并區別對待了特殊兒童。對特殊兒童的分類工作要服從于分類的目的。那么分類的目的是什么呢?分類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了解每一類特殊兒童的特殊性,必須更好地根據各類特殊兒童的特點培養、教育他們,使他們健康成長,盡快、盡多地與普通兒童一起成長為社會上平等的勞動者和主人。簡單說,是為了更有效地進行教育工作。明確了分類目的就可以排除按特殊兒童性別等屬性的分類。當然,我們不否定為了科學研究或某些工作可以對全體或某一類特殊兒童按性別分類或比較。.分類的最基本的根據和原則是按照特殊兒童的醫學分類來分類。醫學上的診斷是特殊教育分類的基礎,也是其心理發展特異性的生理和病理基礎。醫學診斷出的同類兒童有其基本上共同的臨床癥狀,解剖、病理或生理基礎,在這些基礎上產生了該類兒童認識活動或個性的共同特點。例如診斷為先天全聾的一類兒童,他們的聽力損失使他們不能通過自然途徑學會說話,不早期干預他們就變成啞童,他們的視覺就要起更大的作用。言語不能及時獲得給他們帶來一系列共同的心理特點。特殊教育就是要根據這些特點,采取相應的措施和方法,給予他們特殊的幫助,使他們也能全面地發展。醫生診斷出的殘疾是有殘疾的特殊兒童發展中的第一性缺陷,是他們發展中其他缺陷產生的原因和物質基礎。第一性缺陷造成的很多問題恰恰是教育應該解決的問題,是應該給予殘疾兒童幫助的方面。因此,指出兒童心理和學習特點的醫學診斷是特殊兒童分類的基本原則。同時有幾種殘疾的兒童可以單獨分為一類,醫生診斷為多重(或綜合)殘疾,也可以由醫生按一種主要影響的殘疾分類。當然,從教育工作的需要或者從醫療康復的需要還可以用上述基本原則之外的原則來劃分或者在按上述原則分類之后再劃分為兩類。例如按殘疾兒童的主要殘疾發生的時間分為先天和后天兩類;先天中又可分為遺傳性和孕期非遺傳性;后天又可分為產程期間和產后期間造成的殘疾。因為致殘時間對兒.童的心理發展和教育有很重要的影響。出生時就失明或失聽的兒童與四五歲失明或失聽的兒童在認識外部世界的經驗、途徑上,在言語的發展上有不同的特點,教育上的要求也不全相同。各類殘疾還可以按程度劃分,可以把全部殘疾或一類(或二、三類殘疾)按輕度、中度、重度(或增加極重度)分類。對同一程度的殘疾兒童可以采取某些共同的教育方式或措施。對同一類、同一程度的殘疾兒童采用的教育方式或措施中就會有更多的共性。各類殘疾還可以按病因分類。類似病因造成的殘疾常表現出類似的癥狀,有某些共同的特點,這又是教育工作的依據之一。在考慮醫學診斷這個基本分類原則時,還應注意到與此相關的殘疾發生的時間、程度和原因,這些也是我們對殘疾兒童進行特殊教育時必須了解的基本情況。二、特殊兒童的分類各個國家在不同時期由各個部門或專家對特殊兒童的分類不盡相同。有一些國家由法律加以規定,有一些國家則由學術界加以統一。美國百科全書第九卷“教育”條目(1980年版,P.693)中的特殊兒童教育(The Education of Exceptional Children)中對特殊兒童的定義是:“在智力、感官、情緒、身體、舉動或表達能為上與正常情況有較大差距的兒童”。根據這個定義,把特殊兒童分為:天才(Gifted)智力落后(Mentally Retarded)身體和感官缺陷(Physicaly and Sensor“ly Handicapped)(包括視覺障礙Visually Handicapped,分為盲Blind和低視力Partially Sighted;聽覺障礙Aurally Handicapped,又分為聾Deaf和重聽Hard -of - Hearing)畸形和其他健康缺陷(Orthopedic and